| 关于发放2008年夏令清凉饮料费的通知
集团下属各单位:
根据人事处通知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现将发放7~10月夏令清凉饮料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集团在编员工按每月80元标准发放;经批准请病假人员、符合集团政策办理内退人员按标准发放;今年9月份退休人员全额发放;请事假半个月以上人员,当月不发;待聘人员不发。
2、外聘员工按实际出勤发放(每天3元,最高每月不得超过80元),按月发放。
3、各单位根据标准自行审核发放。
4、各单位在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同时,还应做好员工工作环境的防暑降温,确保员工在高温季节的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
人力资源部
2008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