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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龄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6/27来源:

 
集团各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各部门工龄津贴发放,公平有序地执行好工龄津贴调整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合同制员工工龄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元/年。2016年1月1日以前,全体员工工龄津贴基数按既有数字,不予调整。
二、因历史原因,2006年7月1日前入职的员工在每年7月调整工龄津贴。
三、2006年7月1日后入职的员工按照入职月份执行,2016年1月1日起每满一年增加10元。
四、2016年度因属衔接年度,在此期间,工龄津贴满一年按10元标准调整,满两年按20元标准调整,调整时间按上述第二、第三条执行。
五、本发放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合同制员工(不含劳务协议人员)。
请严格按此执行。
 
人力资源部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