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电动车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10/23来源:集团办公室
为规范集团下属单位及员工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浙江省消防安全条例》(2016修订)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集团下属单位(含外包项目)及员工个人的电动自行车和三轮车。
二、电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1.集团下属单位(外包项目)和员工个人的电动车必须在学校智能充电桩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充电,严禁在工作场所、员工宿舍和校园内任何其他地方私拉电线进行充电。
2.各单位做好员工日常宣传教育管理工作,自觉遵守规定,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3.电动车按秩序停放充电,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需及时搬离充电现场,以方便其它电动车充电。
4.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地停放电动车。
5.若发现有私拉电线充电的情况,即刻向集团或保卫处反映:集团朝晖校区88320000、屏峰校区85290999,保卫处朝晖校区88320110、屏峰校区85290110。
6.违反充电安全要求的,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书面通报,再次违规处罚50元,依次类推。同时与各单位综合治理动态考核挂钩,每发现一次扣2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三、智能充电办理程序
1.本人凭杭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工作证或校园卡、车辆购买发票到保卫处治安科签订《浙江工业大学校内电动自行车使用承诺》,由保卫处现场安装“浙工大充电牌”,核发“校园卡开通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联系单”。
2.本人凭工作证、校园卡、“校园卡开通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联系单”到后勤综合服务大厅开通电动自行车充电功能,并粘贴“浙工大充电标签”。
3.充电功能开通地点
朝晖校区:尚德园3号楼后勤综合服务大厅2号窗口。
屏峰校区:家和西苑4号楼后勤综合服务大厅3、4号窗口。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