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1/04来源:集团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浙江省消防安全条例》和《浙江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单位、外包项目、承租项目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集团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和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安全职责:
(一) 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集团的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
(二)开展本单位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建本单位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遇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并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七)做好装修改造工程的申报和备案;
(八)员工在校内居住的消防安全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七条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服务、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 举办美食节等各类大型活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委托外单位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动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与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三方防火安全协议,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委托物业管理中心修建安装部施工的项目,消防安全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施工中严禁损坏消防安全设施,一旦损坏施工方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一)各单位需在年初确定年度消防安全培训计划。
(二)培训要求
1.新员工上岗前须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要求合格率达100%;
2.其他员工消防安全培训需每学期进行一次,集团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集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师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四)食堂餐厅、公寓楼等场所通过张贴海报、播放宣传片、电子显示屏等向师生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五)幼儿园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
(一)检查巡查频率及要求
1.集团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中心每个月检查一次,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物业管理员、值班员等一线相关人员必须每日开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巡查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字,上一级主管应定期检查巡查记录并签名。
(二)检查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高配房、水泵房、食堂、学生公寓、员工宿舍、架空层等)的管理情况;
4.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5.防火巡查情况;
6.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7.消防供水、消防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运行状态、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8.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9.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完好有效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一)各单位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要有完好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消控系统等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二)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将安全出口门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系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消防控制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
1.根据防火检查巡查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维修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有效、完好,教学区公共部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处理;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并按《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监控奖罚细则》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根据消防要求标准配置灭火器材,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
(一)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做好记录:
1.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2.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3.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4.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5.违章用电、用火的;
6.其他可以当场纠正的行为。
(二)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发书面通知单通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反馈。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集团报告。
第十六条 用火安全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进行动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明火前必须到保卫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三)动火作业时,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检查现场消防措施,有下列情况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现场易燃易爆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不可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4.装过油类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洗涮干净或未排除残存的油渍不准动用明火;
5.在高空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中,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6.未配备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四)用火后,要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方能离开。
第十七条 供电用电管理
(一)物业管理中心配合公共事务管理处建立健全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三)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日常用电安全的检查和维护,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四)各单位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
(五)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必须由专业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和落实安全措施;
(六)禁止在员工宿舍、值班室等场所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严禁私自拉电线、接电源、安装插座。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宿舍内和工作场所存放。
第十九条 电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燃气、电气等设备管理具体按照相关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饮食服务中心和物业管理中心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一)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二)单位和个人要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保护好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第四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消防档案(教学区公共部位由保卫处负责建立),由所在办公室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七)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一)、(二)、(三)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四)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考核、评比,根据年初签订的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进行考核,对评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监控奖罚细则》和《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