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3/23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饮食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下属相关单位、承租项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集团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符合规定,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
(二)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
(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四)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单位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定,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管。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德、能、勤、纪的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合格者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整改、考核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督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应持有健康证明,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办理本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五)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六)负责受理投诉工作。
(七)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第六条 从业人员健康和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并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员工须取得健康证明并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后方能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严禁上岗。
(二)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上岗期间不得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售卖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手套。
(四)从业人员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及时洗手;专间操作人员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适时消毒。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详见附件3)。
第七条 培训要求
(一)相关单位须在年初确定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计划。
(二)从业人员应按照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学期至少一次,新员工和临时工作的人员须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三)培训单位须建立从业人员的培训台账,将培训时间、内容和效果等记录归档。
第八条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良好规范》、《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质量/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等。
第九条 培训单位须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培训结果与单位和个人考核挂钩。
第十条 场所布局和卫生要求
(一)原料存储、初加工、烹调、备餐、清洗消毒等专用场所应布局合理,做到生进熟出,防止交叉污染。
(二)食品处理区应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油污。
(三)墙壁、天花板、门窗保持清洁,无蜘蛛网、霉斑和积垢。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要求
(一)排水系统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
(二)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
(三)污水在排放前应经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应配备员工专用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
(二)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三条 更衣室要求
(一)加工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在更衣室门口处宜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二)室内安装紫外线灯对空气和工作服进行消毒。
(三)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私人衣物分开放置。
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要求
(一)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第十五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应设立通风良好的排烟设施,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
(二)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风和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
(三)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风排气装置,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第十六条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
(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设施内由专人管理。
(三)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十七条 防尘防鼠虫害设施要求
(一)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部环境应保持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二)门窗应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罩;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设置灭蝇设施。
(三)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定期除虫灭害。
(四)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有明显警示标识,由专人专柜上锁保管。
第十八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一)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光泽的亮度应能满足操作需要,光源应呈现食品的真实颜色。
(二)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加工场所内应配有加盖废弃物容器并有明显标识,废弃物及时清除后容器应及时清洗且在必要时消毒。
(二)专间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应设置废弃物集中暂存设施。
(四)食堂应安装油水隔离池等设施。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
(一)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二)餐厨废弃物须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二)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以及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均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第二十二条 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一)应建立和执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制度。
(二)应建立和执行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制度,用于监测控制的压力表、温度计等仪器应定期校准。
第二十三条 食品采购和进货查验要求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应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四)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并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后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食品储存要求
(一)仓库应符合食品储存要求,保持整洁,通风良好,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私人物品。
(二)建立食品入库、出库台账制度,入库时记录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食品要离墙离地、分架分类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三)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采用封闭容器,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保管员每天对仓库进行排查,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清理。
(五)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
第二十五条 粗加工与切配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类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应进行消毒。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与原料分开存放。
(五)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
(六)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六条 烹饪要求
(一)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三)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四)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冷却后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
(五)烹饪调味料盛放器皿应每天清洁,定期消毒,使用后随即加盖。
第二十七条 熟食加工要求
(一)食堂应设立熟食加工专间,配备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空气消毒、冷藏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二)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三)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使用前应消毒,使用后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冷却后及时冷藏,需要再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并且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七)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专间。
(八)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 食品再加热要求
(一)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食品再加热要求煮透,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第二十九条 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要求
(一)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售卖时应佩戴口罩。
(二)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三)蔬菜、水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使用。
(四)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经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五)制作的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当餐不能用完的应妥善处理,不得重复利用。
第三十条 食品供应要求
(一)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二)食品供应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穿戴工作衣帽,售卖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手部受到污染后及时洗手消毒。
(三)供应食品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供应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所用的食品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或运输。
(五)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六)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
(七)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八)供应散装食品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应有防蝇防尘设施。
第三十一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一)餐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和保洁。
(二)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保洁设施应及时清洗消毒,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
(三)餐用具宜参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的规定洗净并消毒(详见附件2);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情况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餐用具应及时更换。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4《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专人管理。
(五)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48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一)食堂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经过食堂加工后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作留样。
(二)留样工作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记录,使用专用器具,留样冷藏柜由专人管理;建立完整的留样记录,由食堂负责人或留样负责人保管,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三)冷藏设施及留样工具应与留样食品数量相适应,有“食品留样专用”明显标志。每个菜肴留样量不少于100g,高危菜品留样不少于200g。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己清洗消毒的密闭专用容器内。
(四)留样菜肴取样后,应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留样菜肴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放入专用器皿中加盖,并在外面贴上标签,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五)留样菜肴在冰柜内冷藏温度为0—4℃,留样时间48小时,时间到后方可销毁。留样柜内严禁存放与所留样品无关的其它食品或物品,留样菜品不得混入用餐食品中。
(六)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卫生部门将依法对留样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食品召回
(一)当获取来自于集团内、外部检查、消费者食用时出现不良反应以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不合格品信息后立即上报集团办公室,由集团办公室通知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单位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相关单位根据不合格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等标识,对照产品的销售情况决定处置方式,收回该批不合格品并做好标识。
(三)如产品已流入消费者手中,须在食堂、超市门口及集团内部网络上公告该批不合格品的相关信息,同时明确回收网点和途径,向消费者申明不要再食用该产品。
(四)当食堂制售的菜品中心温度检测不达标时,检测人员应立即报告餐厅主管,由餐厅主管明确对该菜品的最终处理方式。做好菜肴48小时留样工作。
(五)对于消费者食用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经判断确认为食堂制售的产品导致,餐厅主管应立即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对于出现不良反应的消费者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做到“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购买食品添加剂应索取相关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添加剂入库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序号、进货日期、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单位及联系方式、备注。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
第三十五条 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制定
(一)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二)加强培训监督,要求员工严格按照加工操作规程操作,确保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食品污染风险控制
(一)应设立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点,落实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二)应做好生物污染控制,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做好化学污染控制,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做好物理污染的控制,建立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污染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记录管理
(一)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点、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
(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一)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二)餐饮提供者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1.成立集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集团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成员:相关中心负责人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向学校和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二)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应急办公室:由集团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内外联络沟通协调、信息发布等工作,做好应急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2.现场维护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相关人员,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做好现场维护处置工作。
3.人员救治协助组:由校医院牵头,主要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的人员。
4.调查协助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协助配合市场监
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机动(安抚)组:由集团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落实机
动队伍,做好中毒人员安抚工作,并接受应急领导小组布置的临时工作。
(三)应急处置程序
1.及时报告:当有消息(电话或登门等方式)告知有人因在食堂就餐而可能中毒时,所在食堂应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人员1小时内向集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集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信息,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严重情况,及时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小时内向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联系电话、报告人等基本情况。
2.立即抢救:在校医院的牵头下,全力配合卫生机构救治中毒人员,将中毒者送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抢救。
3.现场保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所在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用具、设备设施,保存好48小时留样菜,提供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按规定召回。
4.配合调查: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调查, 如实反映食物中毒情况,将中毒者所吃的食物,可疑食物的来源,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反映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善后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做好中毒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考核、评比,根据年初签订的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进行考核,对评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或者违反食品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监控奖罚细则》、《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刮掉沾在餐用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用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持续时间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在120℃以上,持续时间10分钟以上。
3.洗碗机消毒一般控制水温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二)化学消毒。主要为使用各种含氯消毒药物(详见附件4《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消毒。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残留的消毒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消毒方法和参数。
(三)保洁方法
1.消毒后的餐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抹布、餐巾擦干,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2.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内。
附件3:
1.在水龙头下先用水(最好是温水)把双手弄湿;
2.双手涂上洗涤剂;
3.双手互相搓擦20秒(必要时,以干净卫生的指甲刷清洁指甲);
4.用自来水彻底冲洗双手,工作服为短袖的应洗到肘部;
5.关闭水龙头(手动式水龙头应用肘部或以纸巾包裹水龙头关闭);
6.用清洁纸巾、卷轴式清洁抹手布或干手机干燥双手。
二、标准洗手方法
1.掌心对掌心搓擦;
2.手指交错掌心对手背搓擦;
3.手指交错掌心对掌心搓擦;
4.两手互握互搓指背;
5.拇指在掌中转动搓擦;
6.指尖在掌心中搓擦。
清洗后的双手在消毒剂水溶液中浸泡20-30秒,或涂擦消毒剂后充分揉搓20-30秒。
附件4:
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1.漂白粉:主要成分为次氯酸钠,还含有氢氧化钙、氧化钙、氯化钙等。配制水溶液时应先加少量水,调成糊状,再边加水边搅拌成乳液,静置沉淀,取澄清液使用。漂白粉可用于环境、操作台、设备、餐用具及手部等的涂擦和浸泡消毒。
2.次氯酸钙(漂粉精):使用时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剂应碾碎后加入水中充分搅拌溶解,泡腾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3.次氯酸钠:使用时在水中充分混匀。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4.二氯异氰尿酸钠(优氯净):使用时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剂应碾碎后加入水中充分搅拌溶解,泡腾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5.二氧化氯:因配制的水溶液不稳定,应在使用前加活化剂现配现用。使用范围同漂白粉。因氧化作用极强,应避免接触油脂,以防止加速其氧化。
6.碘伏:0.3%~0.5%碘伏可用于手部浸泡消毒。
7.新洁而灭:0.1%新洁而灭可用于手部浸泡消毒。
8.乙醇:75%乙醇可用于手部或操作台、设备、工具等涂擦消毒。90%乙醇点燃可用砧板、工具消毒。
以每片含有效氯0.25g的漂粉精片配制1L的有效氯浓度为250mg/L的消毒液为例:
1.在专用消毒容器中事先标好1L的刻度线;
2.容器中加水至刻度线;
3.将1片漂粉精片碾碎后加入水中;
4.搅拌至药片充分溶解。
1.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
2.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3.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一般每4小时更换一次。
4.使用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时应立即更换或适量补加消毒液。
5.保证消毒时间,一般餐用具消毒应作用5分钟以上。或者按消毒剂产品使用说明操作。
6.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
7.餐用具消毒前应洗净,避免油垢影响消毒效果。
8.消毒后以洁净水将消毒液冲洗干净,沥干或烘干。
9.餐用具宜采用热力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