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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3/23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气安全管理,明确供电用电安全规则,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容大后勤集团下属相关单位供配电及用电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单位职责和从业人员要求

第三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容大后勤集团水电部门为集团的电气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学校的供配电、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学校变配电室及配套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

3.配合公共事务管处做好供配电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技术改造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4.配合公共事务管理处建立健全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5.建立电气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对电气作业、电气防护设施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日检、巡检、特殊检查和专项防护性测试检查并做好记录;

6.建立有关变配电设备档案、技术图纸、各种指示图表、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及有关记录台账。

(二)学校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楼内主配电箱由水电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使用单位确保建筑物各主配电房的日常卫生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水电部门负责设备安全和计量工作。各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内部电气设备须由水电部门派专人定期巡视监控其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报修。

 

(三)容大后勤集团下属各使用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做到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安全用电。

(四)集团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规用电的情况,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四条 从业人员要求

(一)从事电气工作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均须经过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培训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能上岗。

(二)维修电工均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工进网许可证》,变配电室值班人员均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工进网许可证(高压类)》,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严禁无证操作和酒后操作。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人员,须按照当地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特种作业操作的复审培训,未进行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第三章 供配电安全规定

第五条 供配电安全管理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六条 变配电室应有以下记录:

(一)抄表记录:按规定时间抄录有关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等;

(二)值班记录:记录系统的运行方式、设备检修情况、安全措施布置、事故处理经过、运行调度指令等;

(三)设备缺陷记录:记录发现缺陷时间、内容、类别以及消除缺陷的人员时间等;

(四)设备检、试验记录:记录检修和试验时间、内容及发现问题和处理经过等事项。

第七条 变配电室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交接班制度;

(二)倒闸操作制度;

(三)巡视检查制度;

(四)检修工作票制度

(五)工作器具保管制度;

(六)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七)变配电室出入制度。

第八条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变配电室的电气系统接线方式,了解主要电气设备技术规范,掌握倒闸操作、设备检修、缺陷处理、事故处理等技能。

第九条 在高压设备上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操作票”,高压设备检修应办理“设备检修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须经水电部门总工程师同意,由各校区的水电部门主管担任。

第十条 进行设备操作时至少应有2人在一起工作,并落实确保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变配系统的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必须按规定标明名称和编号,电气设备场所通道保持畅通,警示标识醒目,并设有检修安全遮栏和消防器材,无人值班的变配电间须上锁。

第十二条 高压设备应执行预防性试验规范,试验不合格的必须强制更换。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维护及检查

(一)变配电设备的变动和改造,由水电部门提出申请,经集团审核后报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二)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供电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水电部门等有关单位管理技术人员共同研究后提出申请计划并交水电部门,同时提供变配电工程竣工图纸、资料和试验记录等,施工完毕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水电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审查。

(三)各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内部电气设备须定期检查,注意其清洁卫生,监控其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

(四)电气设备的检修及验收:

1.检修的项目包括设备预防性试验、绝缘检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的其他项目。

2.凡检修后仍不合格的设备,必须经过进一步处理,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后,才能恢复使用。

3.检修经过、试验记录、处理事项及存在问题等事项应由值班员做好记录,作为交接验收的原始记录。

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值班制度

(一)有人值守的变配电室,高配值班员按期分别对高、低压设备检查;无人值守的变配电室,要求每天对其检查一次,并记录在各变配电室记录本上。

(二)巡视时须按规定线路巡视,要与设备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跨越或移动栅栏和警示牌。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或不正常运行,急需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在有人监护下方可处理,如暂不危及设备与人身安全的,应分类记录,再做处理。

(三)检查设备运行时,必须注意安全,严禁用手或其他非良好绝缘物触及带电体,并注意不要碰触开关操作把手。

(四)值班人员应提前到岗做好准备工作,准时接班。若接班者因故未到,交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并将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接班人员须检查运行状况、安全用具与记录是否一致,值班人员互相交接检查结果,全面掌握运行情况,交接双方一致认为清楚无疑后,双方在值班(运行)记录上签名,写上日期、时间,完成交接工作。

(六)患病、酒醉和精神失常者不得接班,并立即把情况汇报水电运行主管。         

第四章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电气作业性质和安全操作防护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和足够的电气安全用具。所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用具须设专人管理、定位摆放,绝缘用具要有专用橱柜存放,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任何人不得将电气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第十七条 电气安全绝缘用具要定期由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查标准和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后需在显眼位置张贴检验合格标志及下次检验日期。

第十八条 绝缘手套和绝缘靴在使用前应进行外部检查,确认无损伤和无砂眼漏气(将手套朝手指方向卷曲)。戴手套时应将外衣袖口放入手套的伸长部分,使用后应擦净、晾干,并放在通风、阴凉处。

第十九条 高压验电器的使用要求:

(一)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手不能超过握手的隔离护环。

(二)使用验电器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操作规程》及说明书的使用方法进行。

(三)使用前先确认验电器电压等级与被验设备或线路的电压等级一致。

(四)使用前先要在同等电压带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性能良好,才能使用。

(五)验电时,验电器应逐渐靠近带电部分,不能直接接触带电部分。

(六)验电器用于室外作业时,必须在良好的气候下进行。雨雪雾及空气湿度较大时禁止使用。

(七)验电器的操作杆、指示器严禁碰撞、敲击及剧烈震动,严禁擅自拆卸。

第二十条 验电器的维护及保管:

(一)验电器使用前后均应用干燥清洁软布将操作杆拭擦干净。

(二)验电器在携带与保管中,要避免跌落、挤压和强烈冲击震动。

(三)不要用带腐蚀性的化学溶剂和洗涤剂等溶液拭擦,不能放在露天烈日下暴晒,需经常保持清洁。

第五章  用电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进行电气线路改造时,改造方案应报水电部门备案;新购置大功率电器(单件功率3KW以上)应如实填报《大功率用电设备添置申请表》,经水电部门审核并报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作、教学场所用电安全规定:

(一)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严禁在电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场所内用电设备、线路、开关等若出现打火、焦糊味等异常现象,须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建安装部处理,严禁自行处理。

(三)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随手关灯,人走灯灭,责任到人,坚决杜绝长明灯等浪费现象。

(四)各单位工作人员下班前要认真检查所有用电设备设施,及时切断电源,杜绝电器设备处于待机状态;教学场所课后应关闭教室照明开关。特殊情况及需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监管,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五)节假日之前,各单位要按照集团的要求对各所辖范围进行用电安全检查。

(六)各场所用电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并按电器设备使用说明正确操作。

第二十三条 员工宿舍和学生公寓用电安全规定

(一)宿舍要科学、合理、安全的使用各种电器,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避免线路负荷超载,引起火灾事故。

(二)宿舍的电表箱须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私拉电线、撬锁改装电表,做到文明用电。

(三)离开宿舍或就寝时应关闭饮水机、充电器、充电宝、路由器等一切用电设备。

(四)宿舍内严禁使用违章电器。

(五)严禁私自更换宿舍内电路设备上的任何装置,严禁私自接线、安装开关、改装电表,严禁移动和人为破坏消防应急灯、安全指示灯等公共安全设施。

(六)遇节假日,员工在离开宿舍前要开展用电自查,切断电源。

(七)学生公寓的用电安全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公寓水电使用实施细则》等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外租赁场所、修建工程用电安全规定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外租赁场所及修建工程项目的监管,开展经常性巡查工作,发现违章用电现象及时予以制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整改。

(二)租赁场所及修建工程项目,甲方需与乙方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用电安全事项;乙方须严格按协议执行,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三)租赁场所及修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用电安全的日常检查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解决及时上报甲方。

(四)未经批准,不准私接乱拉电线,不准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对用电超出供电线路容量和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集团将下发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作断电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容大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若遇机构调整,电气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一并移交到相关部门,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